現行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0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 號

一、 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
值。
二、 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空
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項目 建議值 單位
二氧化碳(CO2) 8小時值 第1類 600
第2類 1000
ppm
一氧化碳(CO) 8小時值 第1類 2
第2類 9
ppm
甲醛(HCHO) 1小時值 0.1 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1 小時值 3 ppm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第1類 500
第2類 1000
CFU/m3
真菌(Fungi) 最高值 1000 CFU/m3
粒徑小於等於10 微米之懸浮微第1類 60
粒(PM10)
24 小時值
第2類 150
μg/m3
粒徑小於等於2.5 微米之懸浮微
粒(PM25)
24 小時值 100 μg/m3
臭氧(O3) 8小時值 第1類 0.03
第2類 0.05
ppm
溫度(Temperature) 1小時值 第1類 15~18 ℃
147
註: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μg/m3(微克/立方
公尺);℃(攝氏);μm(微米)。
三、 (一)1 小時值:指1 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 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二)8 小時值:指連續8 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 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三)24 小時值:指連續24 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 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四)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 (一)第1 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
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第2 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
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
室內場所。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